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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4-18  浏览次数:717

上海市信鸽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信鸽活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

为规范本市信鸽活动的开展,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本市机场航空飞行安全,加强对信鸽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体育总局《信鸽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鸽饲养、申请、注册、搭建鸽舍、放飞比赛展示、交流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

本规定所称的信鸽活动是指开展信鸽活动的资格申请、信鸽注册、搭建鸽舍、信鸽饲养、放飞信鸽、组织比赛等活动。

第四条(注册规定)

本市对信鸽饲养,设立信鸽组织,实行注册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的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信鸽协会章程、信鸽注册的规定。未经注册,任何信鸽组织、信鸽饲养人不得开展信鸽的相关活动。

第五条(信鸽饲养原则)

本市饲养信鸽、开展信鸽活动实行依法管理、属地管理、社团管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适度控制、持证训养、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部门监管、信鸽饲养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依法养鸽、文明养鸽、和谐养鸽,有利于市容环境优美整洁和民用航空安全,养鸽户与居民和睦相处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信鸽饲养活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管理。

上海市信鸽协会(以下简称“市信鸽协会”)受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本市信鸽饲养活动的行业管理,开展对信鸽活动的指导、服务、培训、管理和监督。区、县信鸽协会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联席会议制度)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信鸽饲养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街道(居委会)、城管、绿化市容、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卫生、文化综合执法机构等部门参加的信鸽活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信鸽活动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会员注册)

开展信鸽饲养活动、搭建鸽舍应当向鸽舍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进行会员注册,经审核后取得信鸽协会会员证。会员注册条件由市信鸽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体育局备案。

信鸽协会会员实行年度注册制度,每年进行资格审核、注册或换证。

第九条(特定要求) 

本市开展信鸽饲养活动实行总量控制。内环线内的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不得发展新会员。虹桥机场、浦东机场的两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发展新会员及新搭建鸽舍。

第十条(搭建鸽舍要求) 

本市内环线内中心城区和周边城区人口密集居住区内的高层、小高层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多层建筑物除一层和顶层外的中间楼层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政府机关、使领馆、中心城区和副中心城区(含新城)的主要商业中心、重要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机场净空保护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等周边第一排建筑物不得搭建鸽舍和信鸽训养。

第十一条(搭建鸽舍规定)

新建、改建、迁移或拆除后重新搭建鸽舍,应当符合本市绿化市容、城市规划、物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鸽舍每平方米所饲养信鸽应控制在8羽以下;

(二)在建筑物阳台搭建鸽舍,其基座不得超出阳台外缘,鸽舍顶部不得超出上一层阳台楼板底部。信鸽出入踏板应当设置在阳台内。

(三)所搭建鸽舍的阳台与其他住户阳台相邻的,应隔断密封,并与上一层住户窗户距离1米以上。

(四)在建筑物内训养信鸽,鸽舍及其附属物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色彩不得影响原建筑物总体外观。内置式鸽舍不得改变和损坏建筑物结构。

(五)严禁在建筑物外墙上搭建鸽舍,已搭建的鸽舍应当予以拆除或搬迁。

(六)在不影响或受影响很小的整幢建筑外观下,搭建在建筑物屋顶的鸽舍,不得占用相邻住户屋顶。鸽舍应当远离屋顶水箱,不得影响住户居民正常饮水卫生。

(七)搭建鸽舍的材质应当轻便,结构牢固,外形美观,鸽舍外形和颜色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鸽舍不能安装捕捉他人信鸽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和损坏原建筑物的结构。

(八)变动鸽舍位置、改变已搭建的鸽舍格局,应当报区、县信鸽协会同意后实施。

(九)其他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申请饲养信鸽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信鸽饲养、搭建鸽舍,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居住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鸽舍搭建位置、鸽舍面积,鸽舍用材等搭建方案材料;

(五)申请人所在地住所物业管理部门或居(村)委会的同意饲养信鸽的证明复印件;

(六)其他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搭建鸽舍申请程序)

申请信鸽饲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信鸽协会提出信鸽饲养的申请。

(二)区、县信鸽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讲明理由,当场给予指导并退回;符合条件的,当即予以受理。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对饲养人的建筑物、场地、鸽舍、安全设施防护等进行实地勘察,核对材料。

(四)经同意搭建的鸽舍,区、县信鸽协会应当指派2名以上人员进行验收,不合格的鸽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鸽舍,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对验收合格的,区、县信鸽协会发放由市信鸽协会统一制作的鸽舍合格证,其有效期为两年。过有效期需重新审核换证。

(六)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养鸽行为规范)

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不得违反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相邻居民正常生活。信鸽饲养人应当与相邻居民和睦相处,自觉营造市容环境优美和整洁的良好氛围。

信鸽饲养人应当遵守居住地的物业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约束养鸽行为,采取以下必要措施,防止养鸽影响相邻居民和周边环境卫生。

(一)每日清扫鸽舍,清除鸽粪及其它污秽物,保持鸽舍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定期进行鸽舍消毒、信鸽接种疫苗等防疫措施;

(三)设置降低鸽舍噪音、防护鸽羽和信鸽排泄物散播的设施;

(四)防止污染建筑物公用水箱、水源,保持排水管道畅通的措施;

(五)定时进行信鸽家飞训练,不得进行无限制的全日家飞训练;

(六)放飞鸽子应当规避居民正常晾晒衣物时段,不得影响鸽舍周围的环境卫生;

(七)其他的有关规定措施。

第十五条(信鸽饲养人的义务)

(一)信鸽饲养人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动做好维护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等工作,加强与相邻居民的沟通,处理好邻里关系。

(二)信鸽饲养应当定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预防禽流感等疾病传播。

(三)当发生疫情时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农业部门报告,主动采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因饲养信鸽与邻里发生纠纷,养鸽人应当主动协调,化解矛盾;确因信鸽饲养行为对邻里造成影响或损害的,养鸽人应当主动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赔偿或补偿受害人,消除不良影响,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五)在中心城区内不具备条件的信鸽饲养户,可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将鸽棚设置在周边城区。因民用机场建设需要而扩大机场净空保护区,应当鼓励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养鸽户自觉外迁。

(六)在人口高度密集区内的信鸽饲养人,可通过迁移方式进行集中饲养,降低信鸽饲养对周边居民生活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禁飞规定)

各信鸽协会、信鸽饲养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市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一)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周边范围组织信鸽训放、比赛等活动。

(二)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组织比赛,应当合理安排司放地点,掌握飞行路线,规避机场航路及航班高峰时段,要避免信鸽穿越机场净空保护区航行路线而造成重大飞行事故。

(三)不得在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发展信鸽新会员。随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的变更,有关信鸽协会应当对属于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原有会员数量实行严格控制,现即不得发放足环,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劝退或外迁工作。

(四)有关区、县信鸽协会对因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的变更而列入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本辖区内的信鸽饲养户,应当认真、及时的对信鸽饲养户数、养鸽人姓名、养鸽羽数、足环数等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准确统计,定期核查,做好记录,每年年初报市信鸽协会、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信鸽比赛放飞活动申请)

本市各级信鸽协会、俱乐部、信鸽公棚和信鸽协会会员应当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信鸽竞赛和活动有关规定和《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开展各种信鸽比赛放飞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举办信鸽比赛放飞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市信鸽协会对经批准的每年度信鸽比赛放飞活动计划,应当通报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

举办信鸽展览展示、交流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属地区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办理动物检验、检疫手续。

第十八条(管理要求)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督查和协调。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鸽饲养活动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本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鸽饲养的行为规范、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普查,普查情况应当登记在检查记录本(市信鸽协会统一制作)。

区、县信鸽协会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信鸽饲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主动与街道(居委会)、城管、绿化市容、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接到有关信鸽饲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应当及时给予处理和解决。因信鸽饲养活动发生民事纠纷的,市信鸽协会或者区、县信鸽协会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解。

市信鸽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鸽饲养的注册名录、比赛放飞活动计划等信息。

第十九条(行业处分)

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县信鸽协会进行处置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可视情节轻重,依据协会有关规定作出警告、停赛、除名(取消信鸽会员资格、注销鸽舍合格证)等处理。

信鸽饲养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意外伤害的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应依法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其他部门的处理) 

涉及违反市容环境卫生、机场净空保护、物业管理、规划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市信鸽协会制定,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上海市信鸽饲养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沪体法[2002]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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